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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委、区政府修订出台了《常州市天宁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保障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被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常政规〔2014〕6号)等文件 结合本区实际,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研究制定。在基本沿袭省政府93号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细化,实施办法既与省政府文件保持高度一致,又有我区的针对性,从制度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
二、内容解读
(一)保障对象:对象为2013年12月1日后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从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产生的需要安置和保障的人员。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自愿申请退出各类土地,由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经镇人民政府核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自愿退地补偿和农民社会保障,参照本办法执行。
保障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或保障人员;2、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职及其离退休人员;3、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
(二)保障对象的产生:
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区自然资源分局确定的保障人数提出保障人员名单,人员名单经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会议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所有参加保障的农户代表签字确认,村民委员会审核,镇相关部门复核,并张榜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确定和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保障方法和待遇: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间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
1、第一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实行一次性生活补助,每人补助35000元。
2、第二年龄段(劳动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符合条件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3、第三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按月领取养老金850元。今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当提高领取标准。
(四)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1、社会保障资金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不低于常州市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折算到月)的1.1倍乘以139计算,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2、区财政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区人社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保障名单为其建立个人分账户,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被征地农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个人分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逐月为养老年龄段的保障对象发放养老补助金;为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其它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天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