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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镇、各街道,区各相关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按照《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7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要求作为前置条件。
(二)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建设。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相关利害关系人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满足下列要求:
1. 改建项目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原则上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2. 改建项目应为已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转移登记的情形;存在抵押等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3. 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
4. 改建项目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
5. 下列情形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违法违章类存量房屋;改建后不满足结构、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存量房屋;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或土地、环境和建筑有污染不满足居住条件的存量房屋;近期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房屋;其它经论证禁止改建的情形。
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符合规划原则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五)盘活利用存量住房。人才公寓、未纳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公租房、闲置可转为租赁住房的拆迁安置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租赁住房(宿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经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认定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属地开发区、镇、街道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新建项目:(1)申请书(见附件1);(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4)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设计方案、建设计划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项目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市的规范和技术标准);(5)其他所需的材料。
2. 改建、改造项目:(1)申请书(见附件1);(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5)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的书面意见;(6)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拟改建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改建后房源数量、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户型设计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7)其他所需的材料。
3. 盘活利用存量住房(不涉及改建、改造的):(1)申请书(见附件1);(2)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3)房屋权属证明材料;(4)申请人与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5)其他所需的材料。
(二)联合审查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联审会议、填写联审表等方式协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其中:
属地开发区、镇、街道负责申请受理,并就区域发展及存量房屋是否列入近期征收拆迁计划等提出预审意见;
区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资料初审并牵头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区发改局、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等工作;
资规天宁分局负责土地、权属、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等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环保要求的审查;
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部门审查事项。
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
(三)后续审批手续
1. 新建项目。(1)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2)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2. 改建、改造项目。(1)申请单位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审批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2)工程竣工后,凭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3. 盘活利用存量住房。不涉及改建、改造的,符合条件的经认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四)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禁止“以租代售”或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变相出售。
三、其他事项
相关保障标准、支持政策及监督管理等事宜按照《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7号)文件执行。
附件:
1.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
2. 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表
3. 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 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常天政办〔2022〕14号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