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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常政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常州市天宁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十四五”住房保障的重点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供给,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2021年4月,常州被住建部列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40个城市之一;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2021年7月7日,国新办举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情况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2021年7月22日,韩正副总理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21年7月27日,住建部召开“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和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新闻发布会。2021年10月19日,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2021年12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推进力度之大在住房保障领域前所未有。
为确保“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据可依,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打造“常有安居”的名片,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推进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二、起草依据
《工作方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1年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落实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工作的通知》《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等政策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申请条件
分为五种方式建设,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集中建设,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盘活利用存量住房建设。其中明确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明确认定流程
申请单位向项目所在的属地开发区、镇、街道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材料、项目建设方案等);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过联审会议、填联审表等方式协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并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查未通过的,书面告知未通过原因。申请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建设运营,认真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等职责。
明确其他事项
相关保障标准、支持政策及监督管理等项宜按照《常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文件执行。
(四)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成员单位包括天宁开发区、郑陆镇、各街道办事处、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金融、税务、政务中心、天建集团、天宁城发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