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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推进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拟出台《常州市天宁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1.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上位法。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尤其是2021年4月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3年3月《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实施后,国有资产管理的内涵和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在管理目标、管理对象、管理原则、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等方面与国家现有政策不完全一致。我区还未出台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2.解决国有资产管理实践中的问题。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有待进一步厘清。部门单位内控制度建设有待加强,机关事务局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经营性房产、公物仓管理职能需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配置规则不够健全,配置程序不够规范,部分专用资产还缺乏配置标准。二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基础管理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已投入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资产权属登记等问题亟须通过统一的制度予以规范。三是资产管理需要进一步强化。近年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发现较多资产管理方面的短板,特别是事业单位房产权属管理和使用管理方面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修订过程
2024年初区财政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研究商讨《办法》文本具体修订事项。区财政局结合《条例》及省办法,研究起草了《常州市天宁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形成《常州市天宁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0章66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房产等重点资产管理、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十部分内容。
1.明确管理范围和部门职责。关于管理范围,《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关于管理体制,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第五条)。关于部门职责,《办法》确定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办法》规定了一是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是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第十八条)。三是明确资产配置程序。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等(第十六条)。
3.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办法》一是明确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第二十条)。对外出租、出借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二是基础管理。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单位采用建设方式形成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4.资产处置与收益管理。《办法》规范了资产处置方式、范围、程序及审批权限(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资产转让、报废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委托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第三十四条)。资产使用、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第三十六条)。
5.房产等重点资产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房产的配置标准,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房产的统筹调剂使用,妥善推动房产权证办理,积极推进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房产集中统一管理(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6.报告制度和绩效管理。《办法》明确了资产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及与相关报告的衔接。明确了资产管理绩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评价程序、评价内容及结果运用(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7.健全监督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了资产管理监督方面本级人大对本级政府、本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本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审计对同级管理情况的监督及公民法人的监督体系,并明确具体违规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