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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管理办法》设立的背景
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等新要求,意味着文物工作已被纳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战略部署,文物保护迎来了新时代。随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文件,强调了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为加强文物的保护,促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天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
二、《管理办法》的框架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共十五条,根据上级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天宁区城市建设过程中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办法。
1. 明确管理范围。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中所涉及的地下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2. 明确保护要求。分类明确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建设控制地带内、地下文物埋藏区等不同位置的建设工程需遵守的文物保护要求。
3. 明确考古前置制度。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用地,在土地收储入库或者出让前,须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