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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行政监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和《常州市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常州市天宁区涉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3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主体职责。《办法》明确由区政府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领导,由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区司法局负责对本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涉企行政检查的协调和监督,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多个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涉企行政检查的统筹和协调,
(二)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办法》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规定不实行清单管理以外,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要求制定并动态调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国家、省、市已经制定行政检查清单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区具体情况,细化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三)规定依法分类实施涉企行政检查。《办法》规定,本区按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区分不同方式和要求,依法分类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日常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日常管理需要,对不特定检查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日常检查主要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等为形式。专项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上级的部署或者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针对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和本地区本行业的突出问题,就特定事项实施的行政检查。个案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对特定检查对象进行的行政检查。
(四)明确切实减少重复检查的方法。一是实施差别化行政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监管对象所属行业领域、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因素,区分等级、范围、频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三年内未被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可以实行一般监管。二是推进合并检查和联合检查。除个案检查以外,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的在一个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在一个月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协调安排、联合实施。三是推进综合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监管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检查事项实行跨部门综合检查。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梳理、公布需要实施联合检查的事项清单,明确组织、参与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检查要求等。
明确涉企行政检查实施规范。《办法》规定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明确推动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化、实行入企检查备案制度,规定了执法人员主体资格及执法行为规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