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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2年10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5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67号)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公布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常天政办发〔2022〕34号),公布《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2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21号)和《常州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要求,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进行汇总,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形成《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对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修订情况进行了说明。附件为《常州市天宁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共包含156个事项,其中,区委、区政府部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123项,垂直管理单位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26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7项。
三、清单调整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情况,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由区文体旅局主管,区文体旅局实施;将区文体旅局主管的“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修改为“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二)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经废止,取消天宁生态环境局主管的“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中的“防治噪声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修改为“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因地理区位原因,天宁全域无海洋,故此事项不再认领编制。
(三)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的主管部门由区住建局调整为区发改局。
(四)根据《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新增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天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天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分别实施。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对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内容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