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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天宁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级质量工作要求,引导激励各类组织提升班组管理水平,调动广大一线班组及其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夯实“质量强区”的基层基础,根据《常州市进一步深化质量强市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天宁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是天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奖项,授予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作出较大贡献、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效益,在一线从事生产、服务、研发、检验等工作的班组(团队)。
第四条 天宁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每年评选一次,名额每年不超过3个,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鼓励我区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一线班组(团队)积极申报质量管理先进班组。
第六条 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的申报推荐应坚持注重实绩、好中选优、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选树对象的先进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天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发委)负责质量管理先进班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候选名单。
第八条 天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发办)负责质量管理先进班组评审的日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质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专业学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区内企业,负责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的团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团队所在组织登记注册的住所在天宁区;
(二)团队成员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三)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地区的相应层级创建集体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能够为本单位带来较高的综合效益,在本单位的技术革新或业务创新等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团队核心人物被认定为“天宁工匠”或市级(含市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可优先给予评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先进班组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资格预审、公众投票、专家评审、联合会审、社会公示、审定公布六个环节进行。
(一)质发办发布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申报团队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推荐表、评分表、班组核心成员身份证明和社会保险参保凭证、主要事迹、证实性材料和推荐单位的审核、推荐意见;
(二)质发办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所有申报团队进行初审,确定符合资格的团队名单;
(三)质发办组织开展网上公众投票;
(四)质发办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遴选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团队进行综合评估,并将综合评估意见报质发委;
(五)由质发委成员单位讨论审定候选团队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评资格,不进行递补;
(六)经公示通过的团队,由质发委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的团队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并对首次获得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的团队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四条 天宁区质量管理先进班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团队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管理先进班组荣誉的,经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并在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管理先进班组。
第十六条 获奖团队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经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团队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带动所属组织质量管理水平提升。
第十七条 获奖团队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获奖信息。
第十八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质量管理先进班组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质量管理先进班组的评审不向申报团队及所在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