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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常环核〔2021〕3号)要求,常州市天宁生态环境局会同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了《常州市天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常州市天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州市天宁区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外部区域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火灾、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根据天宁区现有辐射装置应用单位名录,天宁区现有辐射装置应用单位66家,其中涉源单位7家(使用Ⅰ、Ⅱ、Ⅲ、Ⅳ、Ⅴ放射源,使用丙级和乙级非密封源),射线装置单位(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64家,5家单位同时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因此,天宁区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为:
(1)涉源单位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人员伤亡、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和一定范围内的辐射污染事故;
(2)射线装置单位使用的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和一定范围内的辐射污染事故。
四、主要内容
《预案》包括总则、事故分级、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理、保障措施、附则等8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编制依据、目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等4项工作原则。
第二部分为事故分级。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第三部分为组织体系。天宁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江苏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常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天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包括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组等,明确了主要职责。
第四部分为预防预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Ⅲ类放射源信息,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区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第五部分为应急响应。明确了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报告方式与内容。
第六部分为后期处理。明确了后续行动、善后处理、总结评估等事项。
第七部分为保障措施。提出了应急响应工作必需的队伍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及宣教、培训和演练的工作。
第八部分为附则。
五、主要意义
编制《常州市天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区的核与辐射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健全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天宁作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