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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根据2020年宣布企业情况统计,常州市已宣布的监控化学品企业中,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未办理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违反了《条例》规定,属违法行为。
2021年3月24日,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何强带队赴常州制药厂有限公司开展督促工作,区工信局、雕庄街道经发局相关负责人参加。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责令常药厂停止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活动,并要求企业于2021年4月底前提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区工信局表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做好监管检查工作,并下发相关责令改正法律文书,同时切实做好服务指导工作,指导企业规范准备申报材料,并及时办理审核工作,助力企业的合法合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