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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4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延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19〕27号)、《天宁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主要分为七章:
第一章是总则。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本规定的依据,解释了“调节金”的含义。
第二至第三章是征收主体和征收范围。调节金的征收主体为天宁区人民政府,委托区财政部门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发生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出售、交换、赠与或其他视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是征收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的,按入市方式适用不同的调节金缴纳方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转让的,应根据土地增值收益、差价补偿数额按规定比例缴纳调节金,缴纳方法按照再转让方式分别规定。
第五章是征收和使用。规定了调节金缴纳义务时间和收缴方式,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调节金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方向。
第六至第七章是罚则和附则。若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调节金,应加收滞纳金;使用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进行追缴。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