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政策解读 > 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合作协议的签订,有效预防法律风险,经区政府同意,制定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合作协议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规范》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7〕173号)和《区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天政发〔2018〕33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拟定本《规范》。通过《规范》的落实,确保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合法合规、执行有力有效,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主要内容
《规范》对以区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的拟定和签订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对合作协议签订完成后的执行和监管工作进行明确要求。
《规范》由基本原则、协议拟定、签订程序、执行监管及其他五个部分组成。
(一)基本原则。本部分明确了《规范》中所称区政府合作协议(简称“合作协议”)包含的范围以及合作协议签订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协议拟定。本部分明确了合作协议的拟定应当遵循前期研判、充分协商、形成文本三个步骤进行,同时规定了合作协议的封面格式,以便编号归档。
(三)签订程序。本部分明确了合作协议文本拟定后,应参照合作协议审签流程图,按照征求意见、审核把关、研究确定、签署归档四个流程完成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归档。
(四)执行监管。本部分明确了合作协议签订后发起单位须对合作协议的履行进行跟踪和服务;区政府办公室和司法局须定期对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督查和监管;需要变更的合作协议须严格按签订程序要求进行变更。同时,本部分强调了合作协议的保密纪律。
(五)其他。本部分明确了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各办局、公司等单位对外签订合作协议应参照本《规范》执行,重要合作协议应向区政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