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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受非洲猪瘟疫情冲击,我国生猪存栏下降,产能下滑,稳产保供形势严峻。2019年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生猪稳产保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提高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尽快稳定和恢复当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修正,2015年4月24日实施;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3年11月26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9、《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年;
1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2018年1月24日公布,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1、《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2、《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支持生猪生产推动绿色养殖的通知》,苏环办〔2019〕299号;
14、《江苏省畜禽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13号;
15、《关于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的函》,常环函〔2019〕66号;
16、《关于明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件制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7〕154号。
三、总体目标
按照《江苏省畜禽禁养区划定“回头看”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13号)、《关于规范调整禁养区划定的函》(常环函〔2019〕66号)等文件有关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禁养区划定方案,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促进我区生猪生产,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1、确定禁养区划定重点区域
《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提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划定的要求,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重点区域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2、依法划定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
针对我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禁养区边界范围,将我区城市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划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共划定以下7个畜禽养殖禁养区。
(1)郑陆镇禁养区:包括郑陆镇区禁养区、东青禁养区、三河口禁养区、焦溪禁养区4个部分,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6.8平方公里,占全镇面积的7.5%。东青禁养区、三河口禁养区、焦溪禁养区为原镇政府所在地,人口较为集中,因而划为禁养区。
①郑陆镇区禁养区,北起北塘河,南至季子路,西起环镇路、常郑路,东至寺墩路。
②东青禁养区,北起青松西路,南至常芙线、长青路,西起环镇路、常郑路,东至寺墩路。
③三河口禁养区,北起申浦路,南至溪河路,西起河横路、三河口中心小学西,东至北塘河。
④焦溪禁养区,北起焦潞线、陆家村大桥,南至溪河路、焦溪中心小学南、化龙桥,西起大明路,东至常郑路。
(2)雕庄街道禁养区:北起行政边界,南至京杭运河、行政边界,西起行政边界,东至行政边界,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9.6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87.3%。
(3)青龙街道禁养区:北起行政边界、北塘河,南至行政边界,西起行政边界,东至行政边界,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9.3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80.1%。
(4)茶山街道禁养区:茶山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8.4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5)红梅街道禁养区:红梅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8.3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6)天宁街道禁养区:天宁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7.7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7)兰陵街道禁养区:兰陵街道行政边界内所有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5.5平方公里,占全街道面积的100%。
3、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
我区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排查,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取消了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区域的禁养区,包括骨干河道及考核断面周边地区、主要道路区域、基本农田、城市建成区和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区域,以及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自然村、行政村、城市规划区等区域。原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125.3km2,占我区总面积的80.9%,取消重点问题区域的禁养区面积约59.7km2,调整后的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共65.6km2,约占全区面积42.4%,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情况详见表1。
表1 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情况表
乡镇/街道
调整前
调整后
禁养区减少面积(km2)
禁养区面积(km2)
占比
郑陆镇
60.3
67.1%
6.8
7.5%
53.5
雕庄街道
11.0
100.0%
9.6
87.3%
1.4
青龙街道
24.0
19.3
80.1%
4.8
茶山街道
8.4
0.0
红梅街道
8.3
天宁街道
7.7
兰陵街道
5.5
全区
125.3
80.9%
65.6
42.4%
59.7
4、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
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坚决、迅速取消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的禁养规定和超划的禁养区。加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
5、加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监管
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支持发展规模养殖,鼓励建设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的养殖场,加强对养殖场(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与帮扶,畅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渠道。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要求,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治理的措施,确保养殖规模、饲养密度和动物防疫条件达到规定要求,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或省相关控制标准。畜禽养殖场的新、改、扩建,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选址合理,符合所在区域环境等相关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