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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着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投资总体投向以及项目计划管理、决策审批、建设实施、监督和后评价等进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制定《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总则、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四十条,围绕财政性资金范围、项目计划、项目审批、项目监管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1.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安全、历史文化保护、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社会管理等公共领域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直接投向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营性领域。
2.根据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三年滚动计划中选取,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投资概算已经核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需经天宁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年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审查。
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一般依次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估算、概算调整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对项目主管部门可申请调整项目估算或概算的情形及确需调整项目的报批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区发改局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后评价。对项目审批和建设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对策建议。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参考和该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的审批依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