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政策解读 > 内容
一、起草背景
近期,江苏省政府、常州市政府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政策意见,即《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41号)及《常州市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若干政策》(常政发〔2019〕67号)文件,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3个方面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集群。为加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贯彻省、市文件精神,出台天宁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科技创新政策意见。
二、政策解释
(一)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对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2.5万元/家的奖励;对纳入省培育库、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7.5万元/家的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申报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家的奖励。
高新技术企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培育新兴产业的重要主体。本节的政策目的就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放到更突出的位置,加大创新资金聚焦投入力度,实现省市区三级联动,加强财政、税收等政策联动,形成培育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2. 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全面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的投入。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费用支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3.鼓励建设高质量研发机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当年度通过考核验收后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平台获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当年度经考核验收后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获批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平台获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维持原有政策支持力度;新增了对当年度获批的省、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
4.鼓励企业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外国专家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签订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际付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对企业以技术需求方与以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为技术供给方之间开展的产学研合作并签订合同的,维持原有政策支持力度。
5.鼓励重点项目突破。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支持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匹配资金,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国家、省重点科技项目一般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产业前瞻与共性关键技术)重点项目、省成果转化项目等。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匹配资金奖励。
(三)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6.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建设。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类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载体获高一级认定的,按差额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或加速器,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维持原政策支持力度。
7.对标推进天宁区科技产业园建设。按照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要求,进一步发挥“苏科贷”等科技金融功能,解决中小科技企业贷款难题;发挥人力资源产业园等人才服务功能,解决创新人才招引服务需求;发挥科技园区技术服务功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引进创新人才和高端科技服务业人才,促进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及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加快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是天宁区走“以产兴城、以城促产、宜居宜业、融合发展”转型发展之路的重要节点,政策通过科技金融、人才服务、技术服务等各种手段推进科技产业园区建设,从而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及产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由天宁区科学技术局、天宁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天宁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常天政发〔2017〕123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策奖励兑现需由企业凭上级部门的认定或立项文件自主申报,提交区科技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