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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1日,郑陆镇劳动所就陆某投诉某速递有限公司郑陆投送点拖欠工资一事进行调解,因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故将案件移交至郑陆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我局)。我局依规受理,并就此案开展调查。
案件受理后,我局二中队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受理此案,并在当天的9时45分对投诉人陆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笔录,进一步了解情况。初步查明2017年12月29日,投诉人陆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得知某速递有限公司郑陆投送点负责人发布的招聘信息,陆某于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25日在该单位上班,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待遇为每月4000元底薪+提成。期间郑陆投送点负责人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1000元,1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100元,共计1100元,尚余2900元工资未支付。陆某于2017年1月26日离职,恰逢临近年关,要求郑陆投送点负责人支付剩余2900元劳动报酬。郑陆投送点负责人以工作考勤尚未完成为由,坚决要求至2018年3月季度工作考勤计算完成后,扣除相应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赔付金额后再行支付劳动报酬。
双方僵持不下,我局二中队多次对双方开展工作,在开展调查、协调工作的同时对劳动双方进行普法教育。对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方式进行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用人单位负责人支付工资不能因公司的其它规定拖欠至3月份;就工资金额问题,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再次进行普法教育,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在支付劳动者当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扣除一定的工资,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该负责人随后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并积极与陆某协商,谋求解决。最终于2018年2月7日双方自愿的原则下,就工资支付达成和解并签订协议书。2018年2月8日下午,投诉人陆某在我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拿到了剩余的工资,并自愿填写了撤诉申请书,至此该案因投诉人主动撤诉结束案件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