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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在全国适龄妇女中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2、常州市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标体系1.2.1要求区级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由区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文件。
二、目标任务
对目标人群采取有效干预措施,达到预防和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的目的。
1.目标人群叶酸服用数600人。
2.目标人群叶酸随访率90%。
3.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95%。
4.目标人群满意度≥90%。
三、主要内容
(一)目标人群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准备生育和孕3个月内的妇女(包括流动人口)。
(二)工作要求
为按政策准备怀孕和已怀孕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在孕前3个月—孕早期3个月服用,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区卫计局负责对各地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了解情况,研究、探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有效落实。
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地项目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二)宣传引导
各级卫计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以预防神经管缺陷为主的健康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目标人群相关知识知晓率和医务人员服务能力,真正做到惠及民生,提高预防神经管缺陷干预效果,保证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三)数据报送
各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每月向区妇计中心上报本辖区内叶酸发放、服用等基础信息和项目相关报表;区妇计中心负责按要求做好全区项目实施情况的数据统计和分析。
五、监督管理
(一)区妇计中心受区卫计局委托,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和效果评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项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进度,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叶酸的入库、储存和发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凭“叶酸申领单”到区妇计中心领取叶酸,适龄妇女凭处方到药房取药,落实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责任,严禁发放过期药品,严禁在发放过程中收取费用、搭车售药等。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区妇计中心按月度逐级上报妇女增补叶酸的数据信息。
(四)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资金管理要求专款专用,规范运作,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