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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有权利就应该有义务。让低保户当义工,用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馈社会,有法可依,并不违背福利制度的本意。
为了贯彻《条例》政策,2月27日下午,清东社区召集就业年龄段身体状况比较好的低保对象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由清东社区党总支书记沙奇民同志主持,社区负责民政工作的孙永清同志传达了政策精神,表示让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此举不是要“为难”困难人群,而是避免某些健全人形成“等、靠、要”的惰性。相对于上班族每月工作时间和强度,符合劳作条件的低保对象每月公益服务时间和强度并不大。在某种程度上,低保对象也会从中获得应有的尊严——不是“白拿”社会的钱,同样在为社会做贡献。并希望在座的每一位都能够按要求参加公益劳动,为社区做出贡献,为自己赢得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