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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倪某,女,46岁,江苏常州人,2015年6月29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其有吸毒劣迹,平时表现较差,加之生活不稳定,行踪不定,家庭对其不良影响较大,重新犯罪可能性极大。街道司法所在充分听取了住所地和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周围邻居以及社区民警等各方意见后认为该犯罪嫌疑人不适合适用非监禁刑。我街道司法所在收到该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档案时,立即上报区司法局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其情况。 2015年8月5日下午,红梅街道红梅街道司法所联合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干警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入矫谈话和帮教监督。谈话中,检察院干警和司法干警详细询问了其认罪悔罪意识和家庭生活况,着并对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规定,重点介绍了刑法对缓刑有关规定,告诫其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端正态度,珍惜党和政府给予的宽松改造环境,深刻进行反省,自觉接受监管,服从管理,依法矫正,争取顺利回归社会、服务社会。还推心置腹的告诉她,希望她能找一份工作。在接下来在生活中或者找工作时,有什么困惑或者困难需要帮助的时候,都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在有能力的范围内,尽可能的提供咨询和帮助。” 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倪某表示,通过此次谈话让她进一步了解了有关法律法规,树立了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将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端正思想,服从监管,革脸洗心,重新做人。 此次会同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对重点社区服刑人员上好入矫第一课,意在提高了社区矫正人员自觉性和主动性,让他们明确了接受矫正的目的,懂得了珍惜机会,认真改造的意义,为顺利度过矫正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