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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在青龙街道司法所办公室内,青龙居民王某(男)激动地从司法所工作人员手中接到了3万余元人身伤害赔偿金。原来在2015年9月,王某到本街道居民万某(男)的工地上干活,主要从事绿花移栽工作,后由于操作不当,导致树木倒塌,王某也被压伤,后脊椎受伤,后双方由于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引发纠纷。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到青龙司法所申请调解并要求赔偿。司法所立即给予受理,司法所陈所详细了解了双方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10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召集双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青龙街道司法所办公室内进行调解,王某要求万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贴等共计5万元整。万某认为王某已经70岁高龄,双方只是临时雇佣关系,且王某在工作中存在失误,因此只能适当给予补偿。司法所工作人员于是分头调解,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达成了赔偿协议,王某住院、治疗期间医药费、生活补贴由万某承担,万某另再一次性支付王某人民币叁万余元),该项费用为万某赔偿给王某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协议,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至此,一起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