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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 州 市 天 宁 区 司 法 局
常 州 市 天 宁 区 民 政 局
常天司[2012]2号
关于做好第五批区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
2010年以来,全区上下认真贯彻省、市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了“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广大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深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天宁区委《关于印发<关于在在全区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常天委[2011]38号)和区委办《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五批区级“民主法治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申报第五批区级“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的单位,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符合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民政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苏司通〔2009〕54号)确定的条件和《关于推进“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苏司通〔2006〕156号)规定的要求。
(一)组织建设有力
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村、居党组织能有效领导和支持村、居民依法参与事务管理,监督村务、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落实。基层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带头执行民主管理制度。
村、居自治组织健全,村、居委会及下属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范并有记录和档案。村、居委会能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依法开展工作,有效发挥作用。
村“两委”班子团结协调,廉洁自律,奋发有为,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推动发展、共同致富的能力。
(二)民主建设规范
民主选举依法进行。村、居委会及其下属组织和村、居民小组及所有需要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产生程序合法,无非法剥夺村、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无暴力、威胁、贿选、欺骗、伪造选票等严重破坏选举的行为。农村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委会成员的行为,无违法罢免村委会成员的现象。
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有完善的村、居民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村、居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无侵犯民主权利行为的发生。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凡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均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所作决定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民主管理扎实有序。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为基础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健全,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并得到严格执行。村、居干部实行依法管理,能组织群众参与民主管理公共事务。村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村、居委会公章、财务、用人用工等管理有序,台账资料完整,并有专人保管。
民主监督切实有效。设立意见箱并建有固定的室外公示栏。村、居委干部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实行村、居委会向村、居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制度。村务、社务公开制度健全并得到落实,村当月财务情况于下月5日前公布,其他村、社区重大事务,应在议定或落实后两日内详实公示,群众有疑问的,村、居委会应在10日内给予解释和答复。建立村、社区民主监督小组、村(社)务公开监督小组,确保广大村、居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得到落实,群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村有规范的集体审批程序,村级财务定期审计,群众对财政情况清楚、满意。每年对村“两委”成员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无被评为不合格的村“两委”成员,无村民委员会成员被依法罢免,无党组织成员受党纪处分。
(三)法治建设扎实
组织法制宣传。认真落实普法规划,做到年度有学法教育计划,“两委”有学法记录。农村要做到村有法制宣传组,村民小组有法制宣传员,户有“法律明白人”。村、社区要建有法制学校、法制宣传栏、法制图书角(室)。每季度举办法制讲座(或授课及其他普法活动)要不少于1次,更换法制宣传栏不少于1次。法制图书不少于20种100本、法制类报刊杂志不少于2种。
推动依法治理。村、居民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正确寻求处理涉法问题的途径。调解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建有规范的调解室,调解登记完整,民间纠纷受理率达100%,成功率达90%以上。基层不稳定因素能及时消除,两年内无群众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和群体性事件。
开展平安创建。各村、社区治安组织和治保网络健全,职责明确,工作落实。建立巡逻联防制度,建有规范的警务室,有条件的村、社区应建电子监控警务室。有规范完整的违法犯罪情况和社区矫正情况登记,帮教安置工作到位,无矫正对象违犯监管规定被收监和再犯罪情况发生。辖区治安良好,综合法理各项措施落实,对暂住人口管理有效,创建平安村、平安社区成效显著,两年内无常住人员重大刑事犯罪。
(四)社会和谐发展
经济不断发展。村有明确的村内近期、中期、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农民收入增长。村内集体投资项目公开招投标,公平竞争,民主决定,集体资产能有效保值增值。建立各种适合村民群众需要的农村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激励和调动有不同优势的村民发展经济,帮助困难村民共同致富。
公益水平提高。村、社区面貌绿化、美化、净化。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发展好,优抚安置、养老扶幼、扶贫助困、最低生活保障等得到落实,无失学儿童,无老人、幼儿和残疾人被遗弃。合作医疗制度健全,有应急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各种疾病发生。村、居民有学习、活动场所,经常举办群众性娱乐活动。
民风文明和谐。村、居民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互相帮助,讲究科学,反对迷信,文明办理婚丧喜事,素质不断提高。社会风气良好,无封建迷信活动,无赌博、吸毒等现象,常住人口两年内无违反计划生育情况。
二、申报办法
1、各街道的申报工作要严格按照苏司通〔2009〕54号文件的要求和标准,逐级申报推荐。要通过申报推荐,调动全区各村、社区开展创建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全区“民主法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
2、申报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牵头,会同各街道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办确定推荐名单,已经获得省、市、区命名的村、社区此次不得重复申报。
三、工作要求
1、“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是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载体,是全面建设法治天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申报考核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法治天宁创建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创建活动及时有效开展。
2、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开展创建工作,并建立和完备创建工作的各项台账资料制度,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司法局将在适当时候对各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3、各申报单位需填写审批表一式二份,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区司法局。联系人:张惠明,联系电话:86909362。
附件:1、第五批区级“民主法治村”申报审批表
2、第五批区级“民主法治社区”申报审批表
3、天宁区区级“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标准及台账资料目录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常州市天宁区民政局
二Ο一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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