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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研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建议。负责全区上市后备企业的确定和培育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定向增发、兼并重组、发行债券等再融资工作,推进全区企业直接融资。
(二)金融环境科。承担辖区内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协调全区普惠金融政策实施工作,组织推进全区农村金融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推进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创新发展;协助金融招商,指导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按权限办理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含融资再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从事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有金融属性但不属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监管的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及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执行落实相关监管制度,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督促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属地责任,承担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防范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机关党支部。负责局机关党建和群团等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