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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惠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救助对象:
(一)普通低保救助对象:具有常州户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经核对符合救助条件。
(二)“单人保”政策
1.重残“单人保”
具有常州户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经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年满18周岁,无业,依靠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供养,且不符合单独立户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75%发放低保金。
2.重病“单人保”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家庭财产经核对符合救助条件,且持有申请前12个月内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罹患重大疾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治疗,已经享受医疗救助但仍生活困难的大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金。
资金发放:按照常州市民政局每年7月发布的标准执行。保障资金每月10日左右发放到申请家庭户主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户主本人(或委托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镇(街道)受理审核,经济状况核对并最终确认审批。
二、低保边缘困难家庭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低保、特困范围,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同期月低保标准1.5倍但不高于本市月低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或患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占家庭年收入的25%以上。重特大疾病范围及病种按照《关于明确社会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范围的通知》(常民救〔2021〕5号)规定执行;
(二)患有门诊慢性病、特殊病需要长期治疗或服药的,且家庭个人年自付费用超过6000元的;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除外);
(四)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子女;
(五)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有2名60岁以上老年人;
(六)全日制公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读学生。
资金发放:根据各辖市(区)标准执行。每年春节前低保边缘家庭可以领取“两节”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三、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保障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认定的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超过60%,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范围,上述条件同时符合可申请。
支出范围: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以下必需支出:基本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因灾、因意外事故支出等。
资金发放:根据各辖市(区)标准执行。每年春节前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以领取“两节”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四、特困人员供养救助
救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资金发放:按照常州市民政局每年7月发布的标准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每月10日左右发放到保障对象银行账户。
五、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分为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及其他临时救助。不受户籍地限制,一般由常住所在街道申请。
(一)急难事项“小额快救”。对确认因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急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二)其他临时救助。对因教育、医疗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及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资金发放:根据申请对象困难情形分类给予相应的临时救助标准,救助次数原则上不作强制规定,小额快救为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其他临时救助总额应进一步区分基本生活困难程度,根据救助对象医疗、康复、教育等必需支出金额情况分档确定救助标准,全年最高档救助标准一般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救助金由街道直接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本人(或委托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镇(街道)受理审核,经济状况核对并最终确认审批。
天宁区救助服务热线:
天宁区
0519-69660708
高新区(郑陆镇)
0519-88739865
雕庄街道
0519-88259753
青龙街道
0519-81185923
茶山街道
0519-88875029
红梅街道
0519-85509210
天宁街道
0519-69896503
兰陵街道
0519-86919319
社会事务惠民政策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1.保障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以及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2.保障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35%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25%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按低保标准100%发放;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低保标准的20%发放;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低保标准60%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市城乡均不低于130元/月·人,其中金坛、武进、新北、天宁、钟楼、经开低保内的重度残疾人不低于210元/月·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援助服务条件和符合尊老金领取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符合享受离休老干部护理费,又符合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择高享受。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可择高享受。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4.申请方式:申请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5.办理流程:户主本人(或委托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镇(街道)受理审核,区残联审核,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确认。
6.资金发放:每年调整标准并执行新标准,每月10日左右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监护人或监护机构账户。
7.异动程序: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从认定次月起停发补贴:
(1)补贴对象死亡;
(2)户籍迁出;
(3)残疾证过期、冻结、注销;
(4)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且需在监狱服刑;
(5)批准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特困供养、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等不能重复享受的待遇;
(6)退出低保、残疾等级变化、收入变化等不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
七、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
1.保障对象:困境儿童是指不满18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目前主要对以下几类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贴:
(1)孤儿。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符合死亡或失踪情形的儿童。
(2)父母监护缺失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符合重残(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下同)、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或医保部门对居民医保特殊重大疾病的规定等实际情况确定,下同)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重残或重病,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4)重残、重病儿童。包括: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或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接受器官移植手术,且术后长期抗排异治疗的儿童;患有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生物靶向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免疫治疗的儿童;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含尿毒症),且长期接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慢性肾脏病4期、5期非透析治疗的儿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且接受手术、介入治疗或长期服药治疗的儿童;患有高风险颅内良性肿瘤,且接受手术、放疗、化疗或介入治疗的儿童;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地中海贫血,且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免疫抑制治疗、替代治疗、规范输血治疗、去铁治疗或长期支持治疗的儿童;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且长期接受免疫抑制治疗、激素治疗等针对性治疗的儿童;以及自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且持续接受针对性治疗的其他患病儿童。
2. 办理流程:社会散居困境儿童的监护人或亲属,在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儿童户籍所在的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镇(街道)受理审核,由区民政局确认审批。
3. 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及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390元。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孤儿保障标准的50%。
4. 资金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按月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由民政部门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困境儿童或其监护人账户。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