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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关于成立常州市天宁区信访接待中心的通 知》(常天编〔2009〕7号)和《区委编委关于调整天宁区信访 接待中心举办单位的通知》(常天编〔2019〕25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信访接待中心是区信访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经费渠道为全额拨款。
第三条 区信访接待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群众网络信访反映问题的登记、转办、交办等各项工作,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二)负责协调我区群众赴省进京信访应急保障工作。
(三)负责全区信访信息化建设以及信访信息系统的维护工
作。
(四)收集信访信息和社情民意。
(五)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