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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质量总体水平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常州市进一步深化质量强市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管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天宁区区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长质量奖)是天宁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每年获奖组织原则上不超过3家。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五条 鼓励我区新兴重点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三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企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积极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六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
第七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天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质发委)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区政府提出区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九条 天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发办)负责区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质发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区申报区长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区有关部门负责条线内所属组织申报区长质量奖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登记注册的住所在天宁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质量、生态环境、安全和财税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
(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领先地位;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同行前列;
(五)申报组织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聘任了首席质量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企事业单位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省或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至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问询答辩、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质发办发布评奖通知,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表、自评报告、证实性材料和所在开发区、镇政府、街道或区级部门的审核、推荐意见;
(二)质发办资格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组织名单;
(三)质发办组织专家组进行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和答辩程序的组织名单;
(四)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进入答辩程序的组织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询问,进行答辩,答辩程序可在现场评审环节进行;
(六)质发办汇总专家组现场评审和询问答辩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质发委;
(七)质发委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评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对首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区长质量奖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推荐组织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经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同级及以上奖项。
第十六条 对获评后发生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同级及以上奖项。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新方案、新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区长质量奖获奖信息。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区长质量奖有关的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长质量奖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天宁区区长质量奖评审规则另行制定。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宁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日。2017年3月16日发布的《天宁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常天政发〔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