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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区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正常公务活动用车需求,规范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沿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社会车辆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
第四条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租赁社会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应当履行申请审批相关程序。
第二章 租赁范围
第五条 区级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在现有公务用车不能满足保障的情况下,下列情形可以租赁社会车辆。
(一)重要公务接待和外事活动、集体调研、督查检查;
(二)全区性会议及大型活动;
(三)单位组织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四)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
(五)运送大宗物资及设备等;
(六)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六条 区级党政机关自行选择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公司,并负责管理本单位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选用符合《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有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适用车型。
第八条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一事一批,填写《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单》(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租赁。严禁长期固定租赁社会车辆。
第九条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应填写《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租车单》(附件2)。租车单一式两份,租赁服务结束后,由用车人和租赁公司驾驶员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作为费用结算依据。
第四章 租费标准
第十条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租赁公司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可在不高于政府采购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租赁公司议定具体价格。
第十一条 对于招投标文件没有明确报价的收费,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可与租赁公司根据市场成本议价决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级党政机关应严格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做好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严格审批和结算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凭《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租车单》结算。费用支付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区级党政机关处理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费用账务,须在正式发票后附《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单》和《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租车单》作为原始凭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级党政机关为租赁社会车辆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和车辆租赁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租赁社会车辆或不按规定支出、报销车辆租赁费用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费用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租赁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合同约定价格、约定义务的行为,按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级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审批单
2. 区级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租车单
附件.docx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