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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1 2023年9月2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C车间东侧1套空压机及储罐(现场作业人员大于3人)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未上报;2、未查见对承租单位常州新力天合粉体设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记录。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10月16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市西武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对承租单位常州固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
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10月18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联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常州市吉达织物涂层有限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但未查见常州联信纺织染整有限公司对承租方常州市吉达织物涂层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记录。
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11月2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市伯佐纺织机械专件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常州大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但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也未如实记录对承租方的检查情况。
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