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内容
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1 2023年9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齐丰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厂区北面食堂外侧污水池处未张贴有限空间警示标志;2、该公司厂区北面食堂外侧污水池未识别为有限空间,也未查见该处污水池的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1、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9月7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加好美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焊工吴某的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20年5月9日),但仍从事焊接作业;2、未查见主要负责人吴某2023年组织参与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的记录。
1、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9月12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榆轩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使用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操作证》(持有人为王某),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中查询到相关信息;2、查见该公司制定了焊工安全操作规程,但主要负责人王某未有效实施该规程。
1、该公司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应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9月2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新力干燥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C车间东侧1套空压机及储罐(现场作业人员大于3人)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未上报;2、未查见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记录。
1、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该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