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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1 2023年6月26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楼生产车间西北侧调胶间内存放PU稀释剂、恒大粘剂 (氯丁酚醛胶粘剂)、无水乙醇、甲苯,该场所未按照规定上报该处较大安全风险。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6月29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情况如下:企业未辨识有限空间(集油池、应急池、生活污水池),未建立有限空间相应台账,提出防范措施(放置安全绳、安装盖板)。针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07月2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1、发现员工阮春雷从事电工作业,但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2、未查见主要负责人阮心怡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督促、检查的记录。
1、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7月13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氧乙烷暂存库为较大安全风险,但未上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