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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我区近期查处的4起安全生产“一案双罚”违法行为通报如下:
案例1 2023年5月10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情况如下:1、该企业将厂房出租给甲公司和乙公司从事生产,签订的租房协议中没有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查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经报请局领导同意,遂依法立案查处。
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2 2023年5月18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1、焊接车间内一名员工辛德虎正在焊接作业,但未查见其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2、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督促和检查,未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报请局领导审批同意,遂依法立案查处。
1、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3 2023年5月3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恒启公司检查时,发现情况如下:成品仓库的2处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4 2023年5月31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未查见其组织制定并实施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同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