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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天宁区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支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加快构建产业融合、全域联动的旅游发展格局,努力打造成全国知名的全域旅游示范区,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一)在本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旅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推动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实施景区提升、公共服务配套建设、营销推广活动的开发区、镇、街道、行政村等单位。
(三)本区范围内的旅游从业人员。
二、支持的具体政策
(一)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1.切实加大重点旅游项目引进与建设力度
对产业带动能力强,地区贡献大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优先争取国家专项基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对重大文化旅游项目进行股权投资。
2.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旅游项目,对列入国家、省、市重点旅游项目,且完成总投资额60%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乡村旅游金融支持
3.进一步改进和提升旅游业金融服务水平,支持旅游企业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和方式。加大对社会资本投资乡村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利息总额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项目的贴息最长不超过二年,省、市、区不重复贴息。
(三)支持乡村旅游完善配套设施
4.鼓励实施乡村旅游公共服务配套建设,对申报年度内完成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游客停车场、道路标识系统等设施建设(含新建、改建、修复)超20万元并投入使用的,给予项目总投入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强旅游宣传推广
5.高标准策划、多渠道开展天宁旅游形象宣传。鼓励旅游企业积极引进重大会议和会奖旅游项目,对于各类国际性、全国性的会奖旅游项目落户天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一定的补助。
6.支持旅行社推出天宁旅游特色线路产品,每条旅游特色线路每年招揽外地游客2万人(含)以上,且在天宁游览1个景点,停留1晚的,在市级奖补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同一主体,三年内只能申报一次,且在销售前必须将特色线路产品在区文体旅局备案。
(五)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7.对创建成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
8.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9.对创建成全国、省级、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10.对创建成省级工业旅游区的单位,奖励10万元。
11.对创建成省级特色小镇(旅游类)、省级特色小镇(旅游类)创建单位、省级特色小镇(旅游类)培育单位,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2.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13.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14.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自驾车旅居车露营基地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15.对创建成国家级、省级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机构功能融合试点的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16.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万元。
17.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18.积极推进“天宁有礼”服务品牌建设,对获得“天宁有礼”服务品牌的景区、乡村旅游区、酒店、民宿分别给予3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项目,上级部门如另有奖励或补贴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或补贴。
(六)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奖励
19.对获得“国家金牌导游”称号的个人,给予2万元的奖励(税前);对入选江苏代表队参加全国旅游行业技能大赛的选手,给予1万元的奖励(税前)。
20.对参加中国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奖、银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三、其他事项
1.本意见如与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2.专项补助奖励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对同一补助对象涉及多项补助支持的,按最高一项执行;
3.本办法由区文体旅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