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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文质量,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要求,天宁区司法局于2021年6月22日至2021年7月22日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常州市天宁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意见征集期内,公众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修改建议。天宁区司法局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主要情况反馈如下:
1. 公众建议: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将《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款中“区政府授权决策的事项”修改为“区政府委托的事项”。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经研究,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行政许可法》。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行为,与行政许可存在本质不同,不适用《行政许可法》。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款“区政府授权决策”是行政授权,与《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委托亦不同。综上所述,区司法局决定不予采纳该条建议。
2. 公众建议:建议删去《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中的“原由”。
采纳情况:同意采纳。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