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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六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苏民规〔2012〕2号、苏财社〔2012〕245号) 第八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第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应当遵循“民政部门核定,财政部门审核,金融机构代发”的原则。民政部门核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名单和补助金额,财政部门审核后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户主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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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生活救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二、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规章】《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第五十六条 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照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01号)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农村五保供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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