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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社会高度关注的民生工程,对完善住宅使用功能、推进城市更新、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为适应社会环境和法制进程,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顺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实施细则》重新起草,使之更加符合新时期新要求,更具有适时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3.《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4.《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5.《常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6.《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根据与上位法一致性、科学性、法治性、适时性、问题导向性原则,对部门职责、征求意见范围比例、增加便民和惠民措施、矛盾调处机制、工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新规定。
1.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一)为保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顺利推进,确保各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服务保障,形成工作合力,《实施细则》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共涉及民政、司法、财政、住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救援9个部门,同时明确了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的职责。《实施细则》明确了镇(街道)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咨询和指导协调;将加装电梯纳入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范畴;设立受理专窗,指导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设立便民服务点。
2.修改了征求意见范围比例
依据《民法典》第二分篇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八条、《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决权,《实施细则》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主表决比例修改为:“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增加了便民措施
(一)增加便民服务点。《实施细则》明确,增加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便民服务点,将有关业务办理工作事项进一步向前延伸,保障申请人办理更加便捷。
(二)统筹安排管线迁移。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多个部门的管线迁移工作,《实施细则》明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专业管线单位,统筹相关工作,让群众少“跑腿”。
(三)优化办理程序。将原方案中实施程序由14个环节,压缩至7个环节。同时,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4.0.9 第二款规定:“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实施细则》明确,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电梯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日照的规范要求不再作为加梯前置条件的规定。
(四)建立信息库。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电梯制造安装、监理、维保等单位信息,进一步方便群众全面了解加装电梯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4.落实了补助政策
(一)对加梯项目的补助。依据《常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对于加装电梯的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对经批准实施的加装电梯项目,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补贴10万元/台、五层住宅补贴9万元/台、四层及以下住宅补贴8万元/台。通过补助,减轻群众加梯经济压力,提高加梯积极性主动性。
(二)对低保家庭的补助。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并出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施细则》中明确为:“对每户按核定的加装电梯实际出资金额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对专业管线单位的补助。《实施细则》明确,对通信、广电、电力、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道路恢复费用由区财政承担。进一步减少建设主体出资,同时也能发挥政府统筹协调各项工作的力度,提高专业管线单位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