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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深化我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司法厅关于常州市在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司复函〔2021〕12号)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21〕67号),区政府决定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各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为重点,在镇、各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整合执法主体和执法力量,构建简约高效、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执法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提升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和职能
(一)在郑陆镇、雕庄街道、青龙街道、茶山街道、红梅街道、天宁街道和兰陵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二)上述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执法主体,在各自辖区内集中行使下列权力:
1.郑陆镇人民政府此前已通过相对集中方式获得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除涉及畜牧、水利行政管理外,其他全部交还原法定实施机关;
2.城乡规划、烟花爆竹等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中的建设、物业、市容环卫、城市道路、城市绿化、户外广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食品安全监督、药品安全监督、乳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宗教事务、清真食品监督保护、烟花爆竹、无照经营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集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详细目录清单将另行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权力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在各自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原实施机关不再行使。公布之日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机关将案件移交给相应镇(街道),并协助其办理;公布之日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或者尚未执行到位的,由原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处理。
(三)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统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各街道执法中队力量,共同承担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职能。
三、工作要求
(一)队伍建设到位。镇、各街道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综合行政执法局配置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根据执法需求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镇、各街道要严格执行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和管理,实行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识,配备足够的行政执法装备,不断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二)规范执法到位。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印章管理,统一执法文书,完善自由裁量基准。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配备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加快与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互联网+监管”及社会信用系统等系统平台的对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信用分类管理等监督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权和执法力量下沉后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的优势,提升执法监管效能,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鼓励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与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联合执法。
(三)协作联动到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协作制度、保障监督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确保赋予镇、各街道的行政执法权“放得下、接得住”。区司法局要加强对镇、各街道综合执法的规范、协调和监督,发挥基层司法所区位优势和法治监督等职能,确保赋予镇、各街道的行政执法权“管得好、有监督”。镇、各街道要建立健全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和案件统计分析制度,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抄报相关行政执法情况。
(四)经费保障到位。镇、各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