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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区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质量效益,实现“专业队伍干专业的事,专业人员做专业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等非盈利性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
(三)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盈利性项目。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资规分局、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协调区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作为办公室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级政府投资工程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推行全过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率先采用装配式、BIM数字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在工程质量、标准化星级工地、创新创优、海绵城市建设等方面积极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
第六条 集中建设项目计划管理
政府投资集中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年度计划”梯次推进的计划管理机制。
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三年滚动计划中审查选取,形成集中建设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报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依据三年滚动计划及宏观调控政策,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集中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依次经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章 建设模式和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级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二)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估制度,实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能进能退”机制,每年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进行考核评估,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实行奖优罚劣;
(三)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台账,定期统计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项目实施检查;
(四)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五)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后评价,对项目的决策程序、建设过程和运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评价,为今后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和集中建设管理提出建议;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在集中建设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审核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开展项目督查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审核、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监管、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区住建局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资规分局负责相关土地、规划以及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
区审计局负责对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参与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五)按照资金年度预算,负责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并及时拨付;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
(七)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第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参与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名义办理项目可研报告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工程采购中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比例;
(二)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计划和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批;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会同使用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四)严格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廉洁、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及时向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程序和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需要集中建设且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区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计划或区政府相关要求确定。区发改局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并将批复抄送区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对接沟通,通过会议纪要、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项目管理机构和目标、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计取等内容。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具备同规模条件相匹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集中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区发改局核定调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造价控制体系,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变更、签证严格把关,并及时做好工程变更和签证的有关手续工作,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六条 自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决算分别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
第十八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缺陷责任期限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条 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用计入项目建设成本,纳入项目总投资概算,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购招标、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并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集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