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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区事业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引导事业单位更好地提供公益服务,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苏编办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委编办关于开展2018年度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常编办发〔2019〕30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截止2018年底,所有在常州市天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需参加2018年度信用等级评价。
二、评价时间
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11月10日,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评分功能。
三、实施步骤
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由区委编办组织实施,依托“天宁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开展评价工作。
(一)自查自评。各事业单位登陆“天宁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对2018年度法人履职情况进行自评打分。自评后,提交给举办单位评分。
(二)分类评分。
1.举办单位评分。举办单位登陆“天宁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系统”,对所属事业单位的法人履职情况(开展业务活动和公益服务行为)进行评分。
2.监管部门评分。区委编办,法院、发改、财政、人社、审计、市场监督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能,登陆“天宁区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系统”,依据评价标准分别对事业单位相关信用指标量化评分。
3.外部信用评价。机构编制部门将不断拓宽事业单位外部信用信息归集渠道,通过开通投诉举报电话、问卷调查、“双随机”监管抽查平台抽查结果运用、法人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等手段,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公益服务行为”指标评分提供参考依据。
(三)等级初定。机构编制部门汇总事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情况等相关信息,初步确定信用等级。
(四)异议申请。将初评结果反馈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无误后,正式确定事业单位信用等级。
(五)结果公示。11月底前确定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并按照分级分类方法,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
(六)信用修复。最终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示后,事业单位对其失信行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实施信用修复。机构编制部门将按照修复后的信用信息对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各举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所属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完成。
(二)落实责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协调推进,其他监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并及时推送区机构编制部门。对评价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切实加以解决。
(三)务求实效。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明确目标,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力促信息归集迅速及时,信息内容准确无误,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同时,要进一步强化时间观念,增强紧迫意识,确保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中共常州市天宁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