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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青办,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宁区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宁区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省政府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9〕54号)精神和省、市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切实解决多头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着力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到2019年底,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双随机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到2020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力争三到五年时间内,市场监管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
二、工作要求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一查到底、依法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坚持协同推进。落实各部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坚持各司其职。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该行业的联合抽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参与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将本部门的抽查结果录入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公示结果。
三、主要任务
(一)统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
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作为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基础工作平台,各部门要依托该平台实施“一单两库”维护、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随机抽取、检查表格打印、检查结果回填、检查计划和结果公示等,随机抽查工作全程留痕。
(二)建立“一单两库一计划一细则”
1.“一单”,即抽查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梳理适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随机监管事项清单,导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联合部门等内容。
2.“两库”,即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在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两库”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分类准确、涵盖全面、更新及时。
3.“一计划”,即抽查计划。天宁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对上级部门明确要求由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计划的,各部门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计划安排,将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要求纳入抽查工作计划,并科学确定联合抽查的事项和发起、参与部门,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4.“一细则”,即“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针对具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任务,由各部门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比例等,确保“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有序开展。
(三)积极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坚持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监管领域或行业特点、风险分类等,科学合理确定联合随机抽查的对象、检查事项和参与部门,提高监管精准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既可以由一个部门牵头发起,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开展;也可以由多个部门共同发起,实施联合抽查。各部门根据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检查程序、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方便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操作,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要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江苏”网站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实现抽查检查结果政府部门间互认,促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依法实施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统筹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经费保障。建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公安局天宁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部门组成。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优化顶层设计,加强对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督促,积极开展或参与部门联合抽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突出问题导向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保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我区的覆盖率和推进程度,是当地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部门联合双随机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根据本部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抽查需求和联合部门范围,明确职责、做好衔接、查有实效。
(三)落实工作责任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对象检查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人员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检查要求履行了职责且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或事后发现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与该次检查无因果关系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检查对象未被抽到,也未接到投诉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交办违法违规线索,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执法人员应予免责。
(四)强化督查检查
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近年来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重要督办内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面评估各部门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及监管工作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本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附件:天宁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附件
天宁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抽查方式
检查内容
抽查机关
1
商品条码合法性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双随机
商品条码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市监竞争〔2019〕131号)
市级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
3
食盐经营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
检查对象: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及分支机构
4
采购销售记录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27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对象:食盐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
5
生产销售记录检查
检查对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
6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检查对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7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8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9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0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专利法》 第六十三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检查对象: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11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对象:各类市场主体
12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
《专利代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检查对象:专利代理机构
13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检查
《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检查等
检查对象: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
14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办事机构情况的检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15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16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对象:社会团体
17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检查对象:企业
18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计量法》第二十二条;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条
检查对象:检验检测机构
19
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抽样检查
检查对象:CCC认证目录内的获证产品
20
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检查对象:有机认证获证企业
21
其他认证项目的认证有效性抽查
《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
检查对象:其他认证项目的获证产品
22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193号令)第二十七条
检查对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获证企业
23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117号令)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
检查对象: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
24
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抽样检测
25
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6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检查对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7
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检查对象: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28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计量法》第十八条;《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省内定量包装食品生产单位
29
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检查对象:通过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制造单位
30
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检查对象:集贸市场、加油站、眼镜制配单位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31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
检查对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3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抽样检验
检查对象:市场在售食品
33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检查对象: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34
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检查对象:保健食品销售者
3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36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含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37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38
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情况的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检查对象: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39
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的检查
检查对象:餐饮服务经营者\学校(含幼托机构)、养老机构等食堂
40
食品经营许可情况的检查
41
加工制作过程的检查
42
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情况的检查
43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对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44
人员管理情况的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5
餐饮具清洗消毒情况的检查
46
供餐、用餐与配送情况的检查
47
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检查对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48
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销售
49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食盐经营者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
50
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
51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检查对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5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5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54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检查对象: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55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检查对象: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
56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57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58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59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
60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61
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62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对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63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
检查对象:直销企业总公司、直销企业分公司
64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价格法》
现场检查等
检查对象:《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65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66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67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检查对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68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69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检查对象:《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70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72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73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74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75
接纳未成年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常州市天宁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76
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77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变更或终止经营活动等
是否未经规定手续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终止经营活动等。
78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检查
是否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79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80
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天宁区税务局
81
询问问题和情况
82
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83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84
对执业兽医注册监管的行政检查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书面检查
执业兽医注册
常州市天宁区农业农村局
85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现场抽查、实地检查
检查对象:兽药经营企业
86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检查对象:动物诊疗机构
87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
检查对象:申请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88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检查对象:兽药生产企业
89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2010〕105号)
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
9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检查对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9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法》第五条;《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92
二次供水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现场抽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常州市天宁区卫生健康局
93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94
学校卫生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学校未向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95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96
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八)项
未按规定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
9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98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未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
99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未持有效卫生许可证
10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未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10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
10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10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
104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
教学环境管理和生活环境管理不符合要求
10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
未按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卫生检测或卫生学评价
106
未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
107
房地产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检查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自查加现场抽查
检查对象:龙运天城雅园
常州市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8
检查对象:中海凤凰熙岸花园
109
检查对象:新世界花苑
110
人防工程使用管理
《人民防空法》
现场抽查
检查对象:水岸人家人防工程
111
检查对象:天翼御品苑人防工程
112
检查对象:天宁商都人防工程
113
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工作、办学水平等进行检查、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现场抽查(包括双随机、一公开等)、书面检查、网络检查、实地检查、抽样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检查对象: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常州市天宁区教育局
114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现场检查、抽样检查
检查对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15
对农药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3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
检查对象:经农业部门登记的农药经营单位
116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
检查对象:经农业部门登记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117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检查对象:经农业部门登记的肥料经营单位
118
对水产苗种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
现场抽查;双随机、一公开
检查对象:经营水产苗种的水产企业
119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
检查对象:从事水产养殖的机构
120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检查
121
执法保障类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六条
现场检查或书面审查
按照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整体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常州市天宁区人社局
122
工会、企业民主管理类检查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1、违反工会法有关规定;2、违反企业民主管理规定;3、违反其他工会、企业民主管理法律规定。
123
社会保险类检查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2、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3、拒不依法支付有关社会保险待遇;4、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5、违反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6、违反其他社会保险法律规定。
124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1、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2、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25
工资类检查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
1、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2、违反最低工资规定;3、违反加班费支付规定;4、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5、违反其他工资法律规定。
12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类检查
《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1、违反工作时间规定;2、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3、违反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习;4、违反其他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规定。
127
劳务派遣类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违反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规定;2、违反劳务派遣有关管理规定;3、违反其他劳务派遣法律规定。
128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五条;《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六条
1、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2、违反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规定;3、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4、违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5、违反其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相关规定。
129
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类检查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四条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2、扣押劳动者证件;收取劳动者财物;3、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4、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5、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6、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7、违反其他就业管理、就业服务相关规定。
130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第9号令)
信息公示情况:1、张贴发卡备案确认书或售卡企业备案确认书复印件;2、发(售)卡企业张贴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章程、购卡协议;3、张贴企业发卡的“三项制度”。三项制度执行情况:实名购卡、非现金购卡、限额购卡。
常州市天宁区商务局
131
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现场核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
132
是否符合《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化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管理
133
是否具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证件
134
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台账、生产现场
135
对天目湖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常州市天目湖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实施环境监测制度,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环境监测设备。
常州市天宁区生态环境局
136
对伴生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法规手续履行、放射性废渣管理措施等
137
对铀(钍)矿的开发利用和退役的行政检查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
138
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规模、贮存条件、安全保管措施、处理措施等
139
对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等
140
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污染环境防治、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41
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排污单位、长江水污染防治工作、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142
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的情况
143
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使用情况及污染物排放状况
144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
145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146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涉及需要监测的检查,现场采样
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147
对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148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行政检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情况;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污泥处置
149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根据《江苏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执行
重点监管,信用监管
单位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行为
150
对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违法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的行政检查
《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
违法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违法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超薄塑料袋
151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非现场检查
备案手续
152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153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备案、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154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
155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156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企业环境管理登记证、台账,包括新化学物质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157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18年)的公告》
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
158
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现场检查、双随机
查看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中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是否如实申报备案
159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是否存在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环节。2、是否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3、必要时对恶臭气体进行监测
160
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措施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161
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是否按要求配套建设了废气防治措施,是否按操作规程工艺参数要求运行。
162
污水处理效果
通过采样监测,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163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情况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检查其生产和活动是否在密闭空间进行并安装使用防治设备;无法密闭的是否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164
危废贮存场所
1、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贮存;2、不同类别的危险废物间是否有明显的间隔;3、对暂时不利用的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须是否建设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严禁将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内。
165
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
1、能否提供与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2、合同的有效期及有效性;3、合同上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的种类、数量等与转移审批量、实际产生种类、数量、处置量是否一致
166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通过采样监测,检查排放废气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167
水源地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是否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否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3、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4、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5、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设置排污口
168
污水(雨水)排放口情况
1、雨、污水排放口位置,是否规范化设置;2、废水是否全部处理后经法定排污口排放。
169
危险废物标识
1、是否在贮存场所外的醒目位置规范设置标识;2、是否在包装容器或包装袋的适当位置设置标识
170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状态。是否按设计工艺和操作规程运行,是否不正常使用。
171
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1、检查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密闭;2、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是否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是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3、装卸物料是否采取密闭或喷淋方式控制扬尘排放。4、必要时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进行监测。
172
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油罐车、气罐车废气是否收集按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