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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1号)、《市政府关于天宁区在郑陆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常政复〔2017〕50号)和《区政府关于在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常天政发〔2017〕14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相对集中行使的第二批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有关责任单位认真做好衔接和落实工作。第二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力事项自2018年5月1日起由郑陆镇具体行使。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目录清单
(第二批)
序号
类别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共88项)
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3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
4
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
5
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6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
7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8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9
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
10
乱倒垃圾、粪便
11
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
12
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
13
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4
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
15
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
16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17
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18
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污染道路;运输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的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19
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20
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
21
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卫设施
22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23
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调
《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24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
25
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26
空调外机、外机外罩或挡板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7
防护(盗)栏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8
有碍市容景观的设施或物品的设置或者堆放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9
擅自张挂、张贴、书写宣传标语或者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
30
擅自设置对外电子显示屏
31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举办各类宣传展示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经营或者举办活动,不遵守有关时间、地点等规定,或者没有保持环境整洁
32
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33
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区域定点规范停放
34
各类公共设施出现破损、锈蚀、脱落、移位等,不及时清洗、修复、更新;废弃的各类杆、箱、亭等设施不及时移除
35
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36
利用商业综合体墙体、建筑工地围挡等擅自发布非自身商业广告
37
擅自利用交通车辆车身设置广告或者使用加载电子屏、音响等形式播放户外广告,设置移动式灯箱广告
38
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39
户外广告、景观照明设施出现破损等,不及时修复、更新
40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41
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
42
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43
未及时修复残缺的户外广告设施
《江苏省广告条例》
44
乱涂写、乱张贴户外广告
《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45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6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47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48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
49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50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5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52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53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54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5
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56
城市公厕建设和维修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
57
公共建筑未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厕
58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59
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公厕时,未先建临时公厕
60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公厕
61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
62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
63
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
64
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废弃物
《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65
未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
66
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67
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68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
69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70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71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餐厨废弃物
72
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少于一次
73
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74
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使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且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75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未实行联单制度
76
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或收集、运输台账未按照规定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
77
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78
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79
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不符合环保标准,造成二次污染
80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81
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82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83
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84
未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不符合环境标准
85
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
86
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未实行联单制度
87
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88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89
城乡建设管理方面
(共16项)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90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91
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92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93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94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95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96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97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
98
未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99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100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101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102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03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104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5
城乡规划管理方面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06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07
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纸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108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109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110
未按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111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112
未经验线擅自开工
113
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14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115
在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116
在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后的建筑内擅自新建地下建筑物、构筑物
117
在城市规划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
118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的历史、艺术、科学、社会、文化等价值造成破坏性影响
《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119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20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传统风貌建筑造成损坏
121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共9项)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122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绿化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23
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
124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125
擅自砍伐树木
126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127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128
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129
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30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共18项)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31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132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
133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134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135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36
承担物料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未对物料实施密闭运输,造成物料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37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38
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居民居住区或者公园、绿地管理维护单位指定的烧烤区域外露天烧烤食品
139
在人口集中地区(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140
从事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41
在新建居住组团或者住宅楼内建设或者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设施、设备
142
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
143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施工方在禁止作业的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144
居民在家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娱乐、体育锻炼及其他活动时排放的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45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进行集会、体育锻炼、娱乐、促销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者在禁止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体育锻炼、娱乐等活动
146
从事营业性活动的场所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音响器材,或者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
147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48
工商管理方面
(共1项)
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49
物业管理方面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条例》
150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151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
152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153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154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155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156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157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158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159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除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不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
160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161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的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
162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
163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64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65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
(共58项)
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66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67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68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69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
17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171
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172
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173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74
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175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76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77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78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179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
18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181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182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183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184
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
185
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186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187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188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89
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190
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19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192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193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
194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95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196
用人单位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197
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
198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
199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00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
201
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
202
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
203
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规定
204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205
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06
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
207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208
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209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210
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211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
212
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
213
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
214
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215
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216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或者未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17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未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18
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等发生变更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评审,或者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评审
219
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
220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221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
222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方案,或者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