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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索 引 号:
01411564/2018-0001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市监局:
政策法规
公开方式:
转载公开
转载网站: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保持稿件原意:
是
转载链接: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监局
产生日期:
2017-08-16
转载时间:
2017-08-16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条,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于法可依。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一、明确政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解读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六章共五十三条,从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摊贩经营、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于法可依。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政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还规定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条例还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培训指导、隐患排查、信用记录、举报奖励和保护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明确经营责任,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
条例明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条例明确了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条件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条例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规定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种类。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五)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条例要求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标示清楚。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信息。采取简易包装的,还应当在包装上标明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编号、成分或者配料表等。
条例还规定了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的要求和禁止的行为。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加强政府服务,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健康发展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富有地方传统特色、满足群众需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鼓励、扶持本地历史悠久的食品小作坊传统特色食品生产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食品小作坊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经营能力,逐步向食品生产企业转型。鼓励食品摊贩采取提升改造、联合经营等方式改进经营条件、提高经营水平。
四、鼓励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提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水平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没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对本地区具有文化传承功能、地方特色鲜明的食品,设区的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质量规范。
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规范地方特色食品的所需原料和制作方法等,促进地方特色食品的传承。
省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包括食品小作坊场所环境、布局、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管理等内容的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规范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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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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