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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陆镇、各街道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处、科室,法律援助中心,天宁公证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局《关于常州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施方案》,推进我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顺利开展,区局制定《常州市天宁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2016年5月12日
常州市天宁区司法行政领域
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放大司法行政服务效应,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市司法局关于常州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实施方案》,结合天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完善机制、培育扶持、规范建设等方式,加大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使社会组织成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天宁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目标
按照推动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路径和模式,推动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对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不断增强,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覆盖广泛、规范有序、门类齐全、层次丰富、结构优化、布局合理、作用明显的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体系,实现全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到2016年底,全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增长率达25%,重点培育2-3个信誉度好、服务力强、组织健全、运作规范、作用突出的示范型社会组织。
三、具体目标和推进措施
(一)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
工作目标:到2016年底,全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增长率达25%。
具体措施:
1、善用现行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对于发展不成熟、不完善,暂未达到登记要求的社会组织,采取“先发展、后规范,先备案、后登记”的办法,指导其到区民政部门先行备案,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登记。
2、构建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区民政局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筹建区、乡镇(街道)两级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组织入驻,为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政策咨询、项目策划、能力培养及日常办公、财务托管、后勤综合管理等服务。社会组织在孵化中心接受为期一年的指导、相互交流、承接政府及社会项目、培育领军人物,扶持品牌建设,期满后迁出孵化中心自行发展。适时建立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服务的扶持平台,主要承担全区社会组织规划、年检评估、能力建设等日常运行工作。同时,按照“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专业运行,项目合作”的模式,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提供全方位服务。
3、拓展社会组织发展空间。梳理司法行政职能,加快职能转移,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确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目录、购买流程、购买方式、资金安排、信息公开等事项。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可由社会组织承接的部分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管理与公共服务等职能,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有重点、分步骤地转移给有能力承接的社会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对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的职能或事项,设立一定期限的指导期,对其加强资质审查、跟踪指导、服务协调和绩效评估,对不能正常履行承接职能的及时做出调整。
4、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成立促进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的基金会,对在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等方面存在困难的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建立社会组织表彰奖励机制,每年在全区范围内评选出数家优秀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奖社会组织按等级从高到低可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协调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保障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组织享有相关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吸收素质高、能力强、热心公益事业的各类社会人才加入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进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二)社会组织素质不断提高
工作目标:全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结构优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1、加强业务管理。将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纳入行业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的资质、专业服务能力、工作人员技能、服务实施效果、服务对象满意程度、财务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协助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加强党建工作。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做好社会组织党员的教育、服务、管理和发展工作,创新党组织组建形式,努力实现党建工作全覆盖。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新途径,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活动方式,提高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发挥党组织在社会组织有序发展中的良好作用。
3、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社会组织章程为核心的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决策机制,增强社会组织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公众投诉制度,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强化社会组织约束机制和行为准则。
4、健全业绩考评机制。推动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绩效评估,重点考评社会组织在扶助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社会建设、传播法治理念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业绩考评的重要依据。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符合我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际需要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考评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淘汰,实现社会组织的优胜劣汰。
(三)重点社会组织发展良好
工作目标:形成与经济社会和司法行政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基层基础型、枢纽型、行业型、专业型和网络型社会组织发展格局。重点培育2-3个信誉度好、服务力强、组织健全、运作规范、作用突出的示范型社会组织。
1、加快建设基层基础性社会组织。拓展基层基础型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支持和鼓励社区居民、社会力量成立形式多样的青少年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矛盾调解、法律咨询等满足群众不同需求的社区基层组织。同时,扩大基层基础型社会组织的覆盖面,在有条件的城乡社区都要引导建立面向城乡社区(村居)居民提供司法行政基础服务的基层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快速发展。
2、积极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探索建立依托社会组织管理社会组织的新模式,引导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联合体。作为枢纽型的社会组织实行协调指导、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实现“以会带会、以会促会”。枢纽型社会组织由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并授权承担政治上的“桥梁纽带”作用,业务上的“龙头”引领和聚合作用,以及日常管理和服务上的平台作用。通过对枢纽型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培育数量众多的社会组织,达到“抓大放小”和“以大带小”的目的。
3、完善健全行业型社会组织。根据我区司法行政业务的现状和特点,优化行业型社会组织的布局和结构,借鉴已有行业型社会组织的发展经验,培育一批重点行业型社会组织。着力打造人民调解员协会、(机关、企事业)法律顾问协会、社区矫正工作协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会4个行业型社会组织。通过制定相应行业规范,建设行业运行机制,健全行业运作模式,对现有行业协会进行整合和改造,促使行业协会持续发挥社会作用。
5、探索发展网络型社会组织。以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为主要服务载体,依托12348平台,探索建立网络型社会组织,引导相关行业、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加入,利用微信、微博、博客等新媒体为居民提供司法行政服务。
四、实施步骤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区局成立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区局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司法所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建立上下联动的工作组织网络。
2、开展专项普查。开展一次本区域、本条线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发展状况专项普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
3、制定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2016年度实施方案。
4、依托民政部门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建立区、街道(乡镇)两级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5、召开全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建设推进会,交流乡镇(街道)工作推进情况,部署全面推进。
6、梳理司法行政职能,建立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确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购买目录、购买流程、购买方式、资金安排、效果评价等事项。
7、研究制定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扶持保障政策,提出扶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8、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推进情况调查研究,对推进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督促按计划落实。
9、表彰先进单位。对组织工作优秀的单位和先进社会组织进行表彰。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推进举措,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健全联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建立与民政、财政、税务等相关单位的联动机制,完善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配套措施,为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供良好环境。
(三)营造良好氛围。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单位、各部门优秀典型和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为司法行政领域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