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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天宁区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4日
天宁区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非法行医,使非法行医行为得到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消除医疗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天宁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非法行医线索,且经查处属实或基本属实的行为。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法行医,是指未经依法许可的机构或个人,擅自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访、书面、电话、传真或其他形式,向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举报非法行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举报联系单位:常州市天宁区卫生监督所。(地址:常州市竹林北路220号。电话:0519-85357329。)
第三条 举报以下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诊疗活动的;
(二)未取得有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从事人工流产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
(三)未取得有效《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
(四)未取得有效《医师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的;未取得有效《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
(五)利用超声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六)非法开展医疗美容、采供血活动的;
(七)其他非法行医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非法行医者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或非法行医发生地及违法活动的基本情况等,同时尽可能提供被举报者存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点。举报者本人应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天宁区范围内;
(二)有明确被举报者;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情况未被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掌握且未有其他举报人举报;
(四)举报的情况经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对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虽已掌握举报线索,但尚未查证属实的,若由举报人协助促使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限制,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
(一)详细提供非法行医地点、相关情况及证据材料并协助查实的,奖励3000元;
(二)详细提供非法行医地点、相关情况,未能提供证据材料但协助查实的,奖励2000元;
(三)详细提供非法行医地点,未能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据材料但经查实的,奖励1000元。
举报奖励所需经费列入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被重复举报的,以举报时间先后为准,奖励举报时间最前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案件查处有较大作用的,可酌情奖励;
(三)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四)举报同一非法行医行为只奖励一次,但被举报行为被查处后,再次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得奖励。
承担打击非法行医职能的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在案件查证属实后3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如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举报情况未认真核实查处或不作为的;
(二)向被举报人泄露信息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帮助被查处对象逃避查处的。
第十一条 举报应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如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