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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天宁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天宁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区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安排的基建项目、由区级各政府投融资主体负责筹集资金建设的各类基建项目和其他项目。
二、本意见所称村镇公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天宁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常州市村镇(街道)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常监发〔2006〕4号)文件中村镇公有资金投资工程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本意见所称中介机构是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定的具有参与区级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审计资格的入围审计服务商。
四、区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均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审计服务商资格的招标确认,建立审计服务商资格库。具体招标事宜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库定期更新。
六、项目投资主体或建设单位在确定基建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方式后,报区审计局按相关项目分配办法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审计的审计定点服务商。批准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全过程跟踪审计应在项目立项批复后,结算审计应在竣工结算书及相应资料齐全后进行申报。
七、区审计局根据项目分配办法通过抽签、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的审计定点服务商,出具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联系单。
八、审计定点服务商依据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联系单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开展审计工作,并及时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项目审计人员名单、项目审计报告报区审计局备案。工程造价审计服务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订立。
九、为防止工程造价出现高估冒算情况,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方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方承诺工程结算核减率不得超过6%,超出该约定范围的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由建设单位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十、审计服务费支付标准应依据审计定点服务商招标文件及相关投标承诺中有关条款确定。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审计服务费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服务质量复查、审计服务质量考核、审计服务廉洁自律机制及相关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审计定点服务商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取消审计定点服务商资格。
十二、天宁区范围内村镇、社区公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4月11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强天宁区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的意见》(常天政办〔2013〕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