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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集体土地登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自2009年7月20日起正式启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委托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天宁分局代表区人民政府严格管理使用。
特此通知。
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印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