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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天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天宁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常政发〔20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为民谋利”为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多管齐下、分类实施、重点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区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全区被征地农民实现稳定就业。
二、总体要求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范畴,充分发挥政策杠杆作用,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在尊重被征地农民就业意愿的前提下,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力度,不断开发就业岗位,积极鼓励自主创业,切实转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观念,最终达到被征地农民充分就业的目标。
三、实施对象
我区被征地农民第二年龄段范围内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者)。
四、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宣传工作,重点从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意识、营造就业环境等方面着手,采取媒体引导、集中培训、上门服务、板报宣传等方式,帮助被征地农民树立市场就业观念,提高就业主动性。要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注重发掘、宣传被征地农民就业过程中转变观念、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的生动实践和成功事例,让他们畅谈体会,传经送宝,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关心就业、支持就业、宣传就业的良好环境。
2.落实政策,完善就业服务
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因地制宜,因人制宜落实适合我区实际的就业扶持政策。要开展“政策宣讲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将税费减免、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入户进企,总结宣传企业积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及职能部门落实就业政策的做法和典型,适时召开可享受政策的企业、就业困难人员及政策相关执行部门座谈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对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政策扶持、场地扶持、培训扶持、服务扶持、维权扶持”等五大扶持。要依托街道和社区(村),延伸职介服务,“门对门、点对点”推进,定期采集符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空岗信息,编制成册发放到各家各户,加大就业推荐力度。
3.发挥职能,畅通就业渠道
要充分发挥区人力资源市场平台作用,加强与辖区内企业沟通协调,每年至少组织两场被征地农民就业专场招聘会,推出一批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就业岗位。要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建立以社区为依托的促进灵活就业的新机制,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和弹性就业等灵活形式实现就业。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体系,畅通灵活就业与正规部门的联系,推动被征地农民以各种形式从事企业的加工、包装等生产和服务项目。要注重新兴服务行业的发展,通过培训、示范,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实现网络就业。
4.强化培训,提高就业能力
要让被征地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培训权利。充分利用现有的就业服务网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形成区、街道、社区三级就业培训机制,增强培训力量。要广泛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建立一批定向培训基地,针对被征地农民的特点和市场就业需求,开展“定向式”和“订单式”就业技能培训,搭好层次分明的职业培训服务体系,做到高、中、低兼备,满足不同层次受训人员的需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
5.多管齐下,增加就业岗位
抓住我区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发园林绿化、环卫保洁、后勤保安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就业。要成立社区各类非正规就业组织,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吸纳社区内被征地农民参与居家养老、电器维修、卫生清扫等日常劳务服务。要形成社区(村)与企业对接的工作模式,积极开发周边用人单位的就业岗位,鼓励各类生产性征用农民土地的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同时,要积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和支持企业尽量多提供就业岗位。
6.注重激励,加大推进力度
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企业吸纳更多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在企业实现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工作每满一年,原则上每年给予不低于1500元的就业奖励金(资金由村级集体财力承担),奖励期限以常天政发〔2005〕49号文件规定“办理累计15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为准,期满自动停止(本意见实施之前的不予追索);对被征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包括隐性就业)并自愿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除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外,符合就业困难对象范围的,还可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且在优惠期满后还可由集体继续为其参保;对辖区内积极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企业,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外,贡献突出的,由区政府给予年终评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组织领导
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区政府将把这项工作纳入条线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协调和协作,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最终达到被征地农民“失地不失业”的目标,实现集体经济、被征地农民和企业“多赢”的良好局面。
各街道可依据本意见内容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