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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有关部门报请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区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各街道、各部门不得将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四、报送区政府的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街道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街道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街道或部门应抓紧办理,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以街道或部门名义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一般不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区政府领导同志批请街道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六、各街道、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的事项,要给区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对区政府批办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区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八、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可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报送。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可由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公文正文和附件一般应同时报送,请示性公文需标注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联系人应为来文单位经办人员。
各街道、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收到后将退回报送单位,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区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街道、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