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网站!
繁體中文
长者模式浏览
智能问答
移动端应用
登录个人中心
首 页
走进天宁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数据开放
数据发布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保障
> 内容
关于印发《常州市天宁区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相关阅读:
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常州市天宁区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常州市天宁区救灾应急预案
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做好我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紧急救援、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灾后重建工作,增强救灾工作的应急能力,提高救灾工作效率和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用于洪涝、风雹(龙卷风、飓风和冰雹)、台风、雪灾、霜冻、低温、干旱、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安排灾民生活,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措施及活动。
第四条救灾的基本原则:
政府领导原则。救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效组织救灾工作。
分级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分别制定本级和本部门的预案。
分工负责原则。预案中涉及的有关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统一做好救灾的各项工作。
协调一致原则。各职能部门要相互衔接,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应急任务。
突出重点原则。预案突出救灾工作的各个环节的相关内容,强调救灾保障手段和资金的落实。
第五条救灾的基本方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增强全区防灾减灾意识,发挥驻区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应急分队、基干民兵的作用,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灾害预警和预案启动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气象、地震、水利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
第七条凡遇有大灾、特大灾,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街道预案也同时启动。中灾由受灾的街道启动预案。
第八条区级应急预案由区政府颁布实施。地震灾害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实施运行;洪涝、干旱灾害预案由区防汛防旱指挥部实施运行;其他灾害视灾情临时成立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实施运行。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九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灾情发生所在地必须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灾情,并在灾害形成的8小时内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以后每日一报灾害的发展情况;灾害结束后,报告此次灾害过程核定后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灾情上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不报。
第十条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灾情发生所在地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十一条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受灾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2000亩以上;
2、受灾区域内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5人以上;
4、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受灾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2000亩;
2、受灾区域内倒塌房屋100—200间;
3、因灾死亡3—5人;
4、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200万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受灾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1000亩以下;
2、受灾区域内倒塌房屋100间以下的;
3、因灾死亡1—3人;
4、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四、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应急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区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分管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经贸局、区教育文体局、公安天宁分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建设局、区发展计划局、交通天宁分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房管局、国土天宁分局、区人民武装部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救灾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区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10个工作组。
区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实施救灾工作。
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分局、区农林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区民政局(鹤园弄22号)。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评估和汇总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后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负责与灾区救灾领导小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市、区领导对救灾工作的指示;协调、监督各部门和灾区各街道的应急工作。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五、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处理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各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一、抢险组
组长单位: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驻区各部队
主要职责:迅速请示上级,待批准后迅速调集驻区部队官兵、区民兵应急分队、基干民兵赶赴灾区,转移受灾人员和急救物资,营救群众,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经贸局、区城建局、区农林局、区交通分局、区文教局、区卫生局、各街道社会事业科、民政办
主要职责:核查人员对各种灾害情况进行收集、汇总,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核实灾情,做好灾害后的评估上报工作。
三、灾民安置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区交通分局、各街道社会事业科、民政办
主要职责:落实交通工具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物资;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粮款,保障灾后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组
组长单位:区财政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
五、医疗防疫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监督所、区疾控中心、驻区各医院
主要职责:配合市医疗部门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材;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六、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区发展计划局
成员单位: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交通分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确保物资的随时调运。
七、基础设施恢复组
组长单位:区城建局
成员单位:区农林局、区交通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配合市有关部门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严重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灾区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危房的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复垦,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八、治安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人武部、驻区各部队、各派出所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仓库等重要场所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灭。
九、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城建局、区农林局、区交通分局、区文教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
主要职责:区政府救灾指挥部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十、接收援助组
组长单位:区民政局
成员单位:区经贸局、区卫生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
主要职责:积极动员本辖区单位和居民提供援助,区民政局做好接收本辖区内的救灾捐赠接收工作;区红十字会做好接收社会各界及友好省市区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应急经费和物资保障
第十五条救灾经费和物资应坚持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上级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六条区政府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费、水利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公路修复补助费、医疗防病经费等。
第十七条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药品、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八条有关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安排财政预算时,根据上年灾情及救灾资金需求,编制相应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预算,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同时建立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救灾资金专用和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九条启用救灾经费和救灾物资时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乱纪行为。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区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救灾工作应急任务,拟定工作计划。同时,组织好应急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应变能力。
区审计、监察部门要对灾区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奖惩纪律
第二十条对在救灾工作中,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任务的;
二、及时提供灾害情况,灾情测报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减轻灾害损失的;
三、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实施救灾的;
二、不按要求和规定报告灾情或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工作岗位或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域内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及救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区政府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修改和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