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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全方位推进对内对外开放,加快提高区域竞争力,力促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要求:科学界定招商职能,不断完善平台建设,努力打造专业队伍,切实强化考核机制。
第三条 切实加强区招商局、开发区招商局、街道办事处三个平台建设。
(一)以区招商局为依托,在区机关范围内选调一批专职招商人员,充实区级招商队伍,强化区招商局招商平台。选调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期满后根据实际表现确定留用或回原单位。
(二)面向社会招聘一批优秀招商人员,充实开发区招商队伍,打造开发区招商平台。由开发区招商局组织分批招聘,考试合格后以劳务派遣方式录用,并分类安排待遇。招录人员实行试用期,期满后根据实际表现明确固定全年报酬,另加业务补贴和项目奖励。
(三)创新工作机制,明确一批专职跟踪服务项目人员,打造雕庄、茶山、红梅、天宁、兰陵五个街道办事处招商平台。街道招商平台以街道党政领导为主体,以激励机制为导向,鼓励街道全体工作人员积极参与,街道经济科室全力跟踪服务。街道必须将招商和项目落地纳入街道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条 强化扩充区招商局工作职能。区招商局统筹负责内资、外资招商工作。各街道分管领导兼任区招商局副局长。
第五条 加强招商队伍建设。由区招商局负责全区招商队伍的能力培训。通过分期分批组织考察学习、定期传授业务知识、组织模拟招商演练等方式,推进招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六条 建立信息奖励机制。
(一)奖励对象:为我区引进项目符合奖励范围的国内外法人、自然人、委托代理招商人(区在职在岗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二)奖励范围
1.制造业项目: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及以上的内资、外资项目。
2.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内资、外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
3.对税收贡献大、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或特大型项目,可不受注册资金限制,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励。
(三)计奖办法
1.制造业项目
⑴ 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1‰给予奖励;
⑵ 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2‰给予奖励;
⑶ 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3‰给予奖励;
⑷ 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5‰奖励;
⑸ 引进项目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上浮0.5‰;
(6)引进世界500强制造业企业注册落户区内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上浮0.5‰。
2.服务业项目
⑴ 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1‰给予奖励;
⑵ 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2‰给予奖励;
⑶ 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到账注册金额的3‰奖励。
⑷ 引进世界500强商贸服务业企业注册落户区内的,在上述奖励标准基础上再上浮0.5‰。
3.同一项目获市级、区级奖励,依据奖励额度高者进行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奖金支取
1.引荐项目基本竣工、开业投产开具出第一张销售发票之日起开始计奖,并由区招商局牵头,取得由中、外方投资人及项目推荐和落户街道共同认定的单证,方可确定并领取奖金。
2.奖金采用现金形式支付,外汇兑换按市外管局确认的外资到帐日的换汇比率计算。
3、奖金获得者个人所得税自理。
4.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和开发区或受益街道支付。
第七条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一)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暨招商引资风险保证金2万元、1万元,完成年度计划的按本金150%的比例返还保证金,未完成的相应扣除保证金,超额完成的区配套奖金。
(二)区机关、街道在职在编的招商人员,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除享受物质奖励外,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向组织部门优先推荐提拔任用,或作为科级后备干部培养。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招商人员,在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除享受物质奖励外,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优先吸收录用为事业编制人员。
第八条 本意见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