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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08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
根据常政发〔2004〕247号文件精神,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为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0%左右。2007年全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9966元,对照标准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区2008年度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定为4800元/年·人。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和经费列支渠道等仍按常天政发〔2006〕71号文件执行。新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街道配合作好相关调整工作。
二ОО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