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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
发展的若干意见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自主创业、引导其合法经营,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常政发[2006]10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发展个私经济的重要意义
我区个体工商户在扩大社会就业、致富城乡居民、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健康发展是我区实现民资跃升的重要内容和富民强区的有力举措,全区上下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切实保障我区个体工商户规范有序发展。
二、放宽政策,减少审批,着力促进全区个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1.放宽经营范围和场所证明材料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个体工商户均可进入。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所证明时,可提供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2.放宽冠名条件。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独创性字词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原则上都予以准许。
3.减少审批环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设定和实施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依法设定的前置审批,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由工商分局基层工商所直接受理,并逐步实行核准员直接核准登记制度。港澳居民来我区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对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实行当场办照。
4.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开设分店。
三、规范管理,整顿秩序,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
1.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管理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力争通过1-2年的努力,使全区无证无照经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成立以分管区长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清理无证无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商分局,定期研究、分析无证无照经营状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协调、督促、检查各街道、各部门清理工作,确保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3.全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各街道统一组织实施为统领,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
(1)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行政许可(含批准文件,下同)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等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2)卫生局:负责查处从事食品、餐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法应当经卫生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环保局:负责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应当经环保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安监局:负责查处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依法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行为;
(5)文教局:负责配合市文化部门查处从事营业性表演以及从事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进口或者设立出版单位等依法应当经过文化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6)公安分局:负责查处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典当、公章刻制、旅馆等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7)城管局: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违章占道经营等影响市容的行为;
(8)交通分局:负责查处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等依法应当经交通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9)农林局:负责查处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经营、兽药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依法应当经农林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10)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依法应当经相关部门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许可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上述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上述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必要时,可组织联合执法。
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的情况实施效能监察,促进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四、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迅速掀起新一轮个私经济发展的新高潮
1.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凡本区范围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转复军人、残疾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主动做好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对尚未完成撤村转居的无固定场所、不请帮手、不带学徒,主要从事商业零售、修理服务业等合法经营的流动性小商小贩,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2.加快市场培育。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要素市场为重点,建成一批大中小结合、各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并存、功能完备、相互配套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网络,推进流通现代化,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速发展的载体。重点培育一批大型龙头市场群,扶持建立一批个体工商户集群。
3.规范部门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掺假坑害消费者外,在下列情况下不准罚款:未对个体工商户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的;未按照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的;执法部门未按照规定出具有效票据的。严格控制行政部门和单位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评比、达标验收、检验检测活动。加强协调组织,避免多头重复检查。